上海一男子持电棍威胁别人偷28万元。

2019年12月18日 防身问题解答 已读:1442 评论:0

  上海一名男子与他人合谋抢劫。他是一名共犯,只负责用电棒威胁受害者。齐某偷了28万元赃款后,得到了2000元赃款。

  我认为我分得的赃物较少,而他是共犯,可以减轻惩罚。出乎意料的是,法院裁定,犯罪金额应按实际抢劫案所得28万元计算。*后,戚牧浪被监禁了八年。

  据上海宝山法院11月11日,2017年,齐王和他的朋友们,王等人(他们一直在处理另一个)预先计划出售公司运营信息,交易完成后,公司运营信息可能会被抢劫,把交易钱。无独有偶,此时的邱想收购一家公司,并更换法人来做自己的房屋租赁业务。

  当天下午,邱接到中介的联系电话,说有一家公司被转移了。邱某、齐某等人立即聚在一起,约好晚上在宝山区一家咖啡厅见面。在咖啡店里,负责价格谈判的王某和邱某同意以28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将公司的经营信息出售给邱某,王某在收到28万元现金后当场离开。

上海一男子持电棍威胁别人偷28万元。

  交易完成后,同事王某通过微信通知祁某等在咖啡店门口的人上楼。齐某等人上楼后拿着王某提供的电击棒,威胁邱某,并抢走了邱某刚买的公司的经营信息,抢到信息后迅速逃离现场。“成功”后,七某收到了2000元的赃款。

  事发后,邱立即报警。2018年6月底,齐某在上海和上海交口被警方逮捕。公诉机关以涉嫌抢劫罪将齐某移送上海宝山法院。

  被告人齐某在庭审中辩称,他没有参与预谋,也没有给对方造成伤害。齐某的辩护人对犯罪没有异议,但认为被告人齐某是主观的、恶意的。在到达犯罪现场之前,他没有故意犯罪的阴谋。他只是根据朋友的要求现场收费,并且只收取了2000元的车费。28万元被认定为犯罪。同时,被告人齐某在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,应当是共犯。

 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,上海宝山法院认为,根据被告人及其同伙的陈述,他们可以相互确认,确认被告人齐某等人将公司的经营信息卖给了邱,并获得了28万元的交易收入。读完这一段后,他拿回事先准备好的电击棒,准备取回信息。在本案的共同犯罪中,王、王、齐等人负责提供信息、联系买家、参与交易、获取信息。成员之间的分工与合作是明确的。被害人的交易资金在主观上被非法占有。为此目的,对现场暴力抢劫受害人财物的行为进行了客观的实施。该行为的性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。这起抢劫案应该被定罪并受到惩罚。犯罪数额是指被告实际缴获的钱款和被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。计算。

上海一男子持电棍威胁别人偷28万元。

  另一方面,被告人齐谋溪实施抢劫的目的是在他人收集信息的情况下收集信息。他没有把受害者的身体作为主要手段,他分享的赃物更少。应当认为他在共同犯罪中起着次要的辅助作用。作为共犯,应当依法减轻处罚。

  遗憾的是,被告人祁某到案时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,但在审判过程中未能如实交待参与预谋等主要犯罪事实,无法发现其坦白。

  综上所述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的有关规定,上海宝山法院判处被告人齐某抢劫、有期徒刑8年,并处罚金1万元;他命令被告继续赔偿受害者的损失。

  判决后,祁某提起上诉,二审维持原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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